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诉***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27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铖,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负责人张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昕键。
  委托代理人周瑜。
  原告***与被告***(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招商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楚倩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陆剑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楚倩、人民陪审员黄玉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铖,被告招商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昕键、康乐到庭参加了第一次诉讼,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铖,被告招商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昕键、周瑜到庭参加了第二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招商证券公司客户,客户号XXXXXXXX。由于招商证券交易软件F10基本资料中未对东吴中证可转换债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代码150165)(以下简称“东吴可转债B”)7月9日的下折公告进行提示,导致原告在查阅交易软件该基金信息后不能了解该重大事项的情况下,于7月9日下折基准日下午13点14分下单买入该B级基金108200个份额,7月13日下折复牌后仅剩余29668份额,7月14日周二全部卖出,直接经济损失约4.5万元。
  鉴于证券公司客户主要基于交易软件提供的公告信息作出交易决策,证券交易软件应对交易标的公告信息作出充分完整的提示,而招商证券交易软件未提示可转债B基金7月9日下折的重要公告信息,对公司客户存在重大过失责任,其他券商如银河证券交易软件对当日该公告全文就有完整提示。
  原告2003年成为被告招商证券公司的客户,长期以来一直基于交易软件提供的上市公司基本信息做出交易决策,充分信任招商证券作为业内综合实力领先的券商必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交易软件,在十多年的长期投资实践中也充分认可软件对各家上市公司公告均有完整的提示。由于本人了解基金下折将给资金带来大幅损失的后果,如果看到下折公告必定不会作出买入操作,因此起诉要求被告招商证券公司赔偿因此笔交易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原告与被告招商证券公司投诉后,被告也意识到此重大缺陷的问题并很快做了修正,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即被告委托代理人之一陈昕键在7月17日与原告的沟通中还试图以修正后的信息否认7月9日当天未提示下折公告的事实。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易软件信息未提示可转债B基金下折公告导致原告于下折基准日买入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招商证券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合同依据: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原告于2015年7月9日通过被告所属公司交易软件交易东吴可转债B的行为,表明被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合同依据。第二,由原告单独签字确认的《招商证券经纪业务协议书》之“风险提示书”及“客户须知”均明确规定:由于投资者决策失误等原因发生的亏损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并进一步进行了特别提示,均由原告单独签字确认。同时,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对“买者自负承诺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进行了签字确认,均表明原告已充分理解并遵守“买者自负”原则的含义,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
  其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案中,东吴可转债B于2014年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性质等同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故原告投资产生的亏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后,被告没有义务对东吴可转债B进行风险提示,但仍然善意的在公司的智远理财服务平台发布了风险提示公告,原告仍旧坚持购买,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7月9日招商证券交易软件东吴可转债B基本信息F10截图-最新动态、7月9日招商证券交易软件可转债B基本信息F10截图-基金公告,证明7月9日招商证券交易软件并未披露东吴可转债B信息;
  证据2、7月9日东吴可转债B买入成交情况截图、7月14日东吴可转债B卖出成交情况截图,证明原告于7月9日买入东吴可转债B,原告在7月13日东吴可转债B复牌后全部卖出,造成损失;
  证据3、银河证券交易软件东吴可转债BF10下折公告截图,证明其他券商经纪的交易软件明确披露7月9日东吴可转债B已下折;
  证据4、7月19日招商证券交易软件东吴可转债B基本信息F10截图-最新动态、7月19日招商证券交易软件东吴可转债B基本信息F10截图-基金公告,证明被告在7月19日才将东吴可转债B下折公告补充披露;
  证据5、公证书1份,证明被告7月9日当天软件未提示下折信息,并于7月19日作了修补。
  为证明其辩称,被告招商证券公司提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