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结算遇到老赖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4-30 作者:徐荣康律师
本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上海某C实业公司完成了上海某B拍卖公司的装修工程,并且经过验收合格。上海某B拍卖公司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是不言而明的。最后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然而,本案的诉讼维权过程却不平坦。2016年5月原告在和被告协商无果后委托律师起诉。诉前,我们建议原告做诉讼财产保全。保全后,被告已经人去楼空。一审时被告因两次拒不到庭而被法院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忌于被上失信人员黑名单而最后履行了判决义务。一个简单的建筑合同纠纷,却耗时一年有余。历经了起诉、保全、公告、缺席判决、强制执行等诸多环节。看着原告最终如愿领取本该得到的款项,我们在呼唤这个社会的诚信能更多些的同时,也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加强必要的防范。
详见(2016)沪105民初13488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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