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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可以取保候审吗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高震律师
取保侯审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那么,累犯可以取保候审吗?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第63条);
  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部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规定》第63条);
  7、持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规则》第37条);
  8、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侯审(《刑事诉讼法》第69条)。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规定》第63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十四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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