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有抵押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虽系李某某与郭某某共有财产,但《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应协商一致,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李某某起诉称其作为涉诉房屋的共有权人,不知郭某某卖房的事,但从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马某、金某某的证词及购房款打入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帐户内的事实均可证明,李某某对郭某某卖房知情且无异议。另李某某与郭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在购买该房时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关于李某某称诉争房屋有抵押贷款,现陈某某同意清偿郭某某名下的银行贷款余额,故房屋有抵押贷款一节,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法律,该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禁止规范,并非效力性禁止规范,不能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当事人订立合同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现李某某要求确认陈某某与郭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据不足,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上级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法官依职权向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九龙山支行询问,抵押权人同意陈某某代原告偿还抵押贷款。2009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