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关于李某某称诉争房屋有抵押贷款,现陈某某同意清偿郭某某名下的银行贷款余额,故房屋有抵押贷款一节,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法律,该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禁止规范,并非效力性禁止规范,不能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当事人订立合同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现李某某要求确认陈某某与郭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据不足,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上级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法官依职权向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九龙山支行询问,抵押权人同意陈某某代原告偿还抵押贷款。2009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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