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监护人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7-05-18 作者:石志忠律师
林女士,1975年出生, 2003年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有一套房子在大厂现由本人居住。丈夫因单位派住在外地,长年分居,感情一般,且因处理家事不谐,两次遭到殴打。孩子一直被丈夫送往外地的奶奶家,至今还没上学。多次要求让孩子上学,但其老公就是不当回事,问怎么办?
律师解答:按咨询中的说法,孩子已经过了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依法律规定监护人有义务送他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看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林女士可以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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