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代理追讨道路维护部门赔偿金一案终获赔
发布日期:2017-05-24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徐某某等人作为死者郭某某的合法继承人,诉请被告南京城建隧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郭某某死亡导致的各项损失的50%(44万余元)。而被告在诉讼中辩称,郭某某在雨天凌晨时段驾车,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和交通信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由郭某某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此案经法院依法审理,最终法院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计26万余元。
原告律师季大林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南京其他类似事故发生地的快速路口都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撞沙桶,被告应当在事发路段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被告存在过失,应当对郭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证据存在,与道路维护管理部门未尽设置防护、警告设施义务的侵权责任并非同一事项,即使郭某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也不影响本案道路维护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原告徐某某等人最终获得来自道路维护管理部门的赔偿。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张万军律师所代理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功获赔27万余元
- 代理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功获赔27万余元
- 宜昌律师成功代理交通事故案件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九级伤残获赔91781.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再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江律师代理)
- 孙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不明身份人死亡并以向民政局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为由诉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被驳回案【学习札记31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7(江苏容睿律师
- 孙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不明身份人死亡并以向民政局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为由诉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被驳回案【学习札记31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7(江苏容睿律师
- 孙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不明身份人死亡并以向民政局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为由诉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被驳回案【学习札记31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7(江苏容睿律师
- 泰安高速交通事故中能否要求道路管理部门赔偿(泰安律师推荐)
- (四川省通用)黄涛律师指导交通事故中如何计算肇事方应赔以及伤者应获赔偿金!
- 未签订劳动合同,张瑞杰律师代理获赔偿双倍工资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