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房屋发生火灾,对于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按何种比例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石峰律师
业主房屋发生火灾,对于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按何种比例承担责任?
二、案情回放
李XX于2009年2月18日购买重庆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垫江县XXX住房1套。同日,作为业主的李XX与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事宜书面订立“XXX物业服务合同”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合同约定: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包括以下内容:“……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与养护……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定时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有无正常使用功能,及时更换失去使用功能的消防设备,并告知业主,使用人做好停车安全……2016年5月15日,李XX家次卧突然起火,发生火灾,李XX展开自救,并打电话报火警求助。垫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来施救时,发现消防栓无水,延误了施救时机,导致李XX家中财物扩大损失。2016年6月16日,垫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垫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X号火灾事故认定为: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6年5月15日8时20分左右,垫江县XXX住房一栋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住宅内装修、家具及物品,过火面积2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40266元。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8时2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垫江县XXX住宅次卧室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纵火、自燃和雷击、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李XX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二公司索赔无果,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李XX作为业主与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即既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该合同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关于消防的防护等义务,但物业服务企业却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违约在先。同时,因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排除李XX有疏于安全防范意识,未做好安全防火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致使本案失火事故发生,其对自家所受火灾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依据李XX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其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各自的过错程度、致使本案事故发生及造成李XX财产损失的原因力大小,合理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1:1。后物业服务企业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对于一审认定的事情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确认,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1.业主房屋发生火灾致使业主发生损失,如果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关于消防的义务,而物业服务企业又怠于履行该义务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和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2.如果业主对于房屋发生火灾也存在过错,或者即使仅仅存在不能排除业主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业主也要对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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