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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财物被盗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7-06-10    作者:朱学田律师
停车场财物被盗谁担责
 
 
 
  案情简介:韩某停在酒店停车场的商务车在其走后很短时间内被砸,车内物品被盗。韩某认为酒店方面看管不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便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院。结果,韩某因无法提供被盗财物价值的证据,最终输了这场官司。
  2015101,韩某驾驶一辆商务车入住当地精品酒店,当天2240分把车停在酒店前的停车场,没想到,就在停好车后十几分钟,韩某发现车辆左后侧玻璃被砸碎、车内物品被盗。韩某当即报警并称被盗物品包括315年茅台白酒、15条软中华香烟及一台笔记本电脑。公安机关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现场勘查。
  韩某认为,车被砸、财物被盗发生在入住酒店的过程中,酒店并没有做任何的安保措施,这才导致了车辆中的财产遭到巨大损失。针对赔偿问题,多次与酒店协商未果,于是,韩某将该酒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酒店赔偿损失9.85万元。
  酒店律师辩称,韩某当天入住时,酒店就向他们出具了旅客入住登记表,该表中客户须知明确指出:本酒店总台设有免费寄存保险箱,烦请顾客将贵重物品及现金寄存,因未寄存所导致的失误由顾客自行承担,本酒店概不负责;本酒店仅免费提供停放车辆场地及监控看护装置,恳请各位顾客自行锁好双保险防盗锁具,本店概不负责您意外丢失、盗窃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韩某在看到酒店告示的情况下,没有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寄存到酒店,也没有将上述物品放置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酒店,并在车内物品被盗之后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车内放置了原告所述的财物,酒店不应担责。
据了解,涉案车辆停放位置划有停车位,案发时酒店无保安值班,酒店监控未能拍摄到案发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对盗窃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韩某明知车内有贵重物品,既不主动要求酒店保管,又未自行妥善保管,应对财物丢失承担部分责任,且韩某提供被盗财物的简单收据并非商家出具的规范票据,无法证明案发时其丢失物品的具体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驳回韩某诉讼请求。
韩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停车场车辆内财物被盗,顾客只能吃哑巴亏?对此,专业人士表示,酒店在旅客入住登记表中的免责声明是无效的。酒店停车场无保安值守、被盗车辆停放处画有停车位,但监控视频并未拍摄到该位置,酒店存在一定的管理失位。因此,酒店对盗窃案件的发生应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韩某对财物丢失也要承担责任,且对丢失物品举证不能,故法院不予支持韩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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