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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户业主状告邻居“住改商”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本报讯(记者 王现科 通讯员 和忠 四舫) 小区住宅本是用来居住的,可杨甲等人未经四邻同意,擅自将购买的小区住宅交给许昌某食品公司使用。杨甲等人的“商住一体化”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同楼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不堪其扰的业主联名将杨甲等4人告上法庭。11月13日,魏都区人院判决杨甲等4人停止在小区内的经营,恢复住宅用途。

  住宅出租给公司经营 四邻受扰状告房主人

  张某等17户业主在诉状中称,杨甲、杨乙、杨丙和杨丁等4人是市区某住宅小区的业主。该小区除一、二层在规划时是商业用房外,其他均为住宅用房。杨甲等4人搬进小区B座12楼新居不久,便将自己的住宅租给了许昌某食品公司。该公司在住宅内进行商业经营,且经营规模较大,仅聘用员工就有三四十人。其间,该公司所聘用的员工开例会、做操、唱歌,在小区内进进出出,来往频繁,同时相关客户也是人来人往。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权利。不仅如此,上述人员的活动及频繁出入,亦对小区车位、电梯和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以及小区治安带来实际隐患。张某等17户业主还认为,我国《物权法》第77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在多次与杨甲等人交涉无果后,他们将杨甲等4人起诉到法院。

  杨甲等4人则辩称,该食品公司在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无事实根据,自己没有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只是在自己的住宅内进行一些接待事务,没有影响原告们的正常生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住改商”未征得邻居同意 法院判决停止经营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等17名原告和被告杨甲、杨乙、杨丙、杨丁均系市区某住宅小区的业主。从2008年2月开始,4被告将自己居住的住宅交给许昌某食品公司使用,由该公司从事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销售业务。该公司所聘用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从事业务接待和开例会、做操、唱歌等活动,在小区内进进出出,致使该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今年3月20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魏都分局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负责人杨甲处以罚款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住宅小区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被告杨甲等4人将自己的住宅交给许昌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没有征得张某等17名原告同意,且被告在使用住宅期间,使原告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依法判令杨甲等人停止经营,恢复住宅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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