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法律对捐献器官的人有严格规定。 她愿为哥哥捐肾,但她是个智障女孩啊!智障妹妹
“暴走妈妈”为儿子移植肝令人感动;智障女孩为哥哥换肾遭到拒绝——
关于器官捐献和摘除的三个事件
近日,网上有两例捐献人体器官的故事,引起了热烈反响。一个是感动了无数人的“暴走妈妈”陈玉蓉。有重度脂肪肝的她,为了给得肝硬化的儿子移植一个健康的肝脏,每天暴走10公里,7个月体重减轻了8公斤,重度脂肪肝奇迹般消失,成功地为儿子移植了肝脏。
在为母爱感动的同时,河北新乐市一个名叫陶永利的男子却让人揪心。陶永利患有严重的尿毒症需要换肾,经检测,他和妹妹陶小红的血液配型符合器官移植条件,但因为陶小红是智障女孩,在法律上属无人,医院拒绝做换肾手术。
智障女孩不被允许捐献器官,又让我们想起2005年发生的一桩案子。江苏南通福利院有两名智障女孩来例假后经常痛经,疼得满地打滚,而且常把污物涂得满身都是。福利院称,如果以后女孩受到性侵害导致怀孕,会受到更大的伤害,于是悄悄地将两名女孩的子宫摘除。据报道,该福利院院长和做手术的主刀医生,均以故意伤害罪获刑。
捐献人体器官有哪些“法律禁区”
器官捐献彰显了人性光辉,但正因为人体器官对病患具有事关生死的意义,更因为它属于稀缺资源,所以法律对此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除了规定器官捐献的自愿、无偿原则外,还在第8条特别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条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人体器官,划为“法律禁区”,也正是此条,使智障女孩为哥哥捐肾遭遇了法律尴尬。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心智发育不全,辨别能力较差,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我国“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是他的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法律严格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监护人肆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言重,财产都受到如此严格的保护,对涉及人体器官等重大利,当然更加严格,杜绝一切假借“保护被监护人”之名,实行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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