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仓单的作用具体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17-06-12    作者:张梅律师
      在仓储关系中,一旦货物在仓库里面堆放好了,保管人作出了必要的检查之后,就需要按照规定开具专门的仓单给存货人。至于这个仓单,可能大多数人都不清楚是具有怎样的作用。一、仓单的作用具体包括哪些
仓单,作为仓储保管的凭证,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此外,仓单还是处理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依据。
二、仓单持有人应怎样提取仓储物
根据《合同法》第392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
2、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仓储费;
3、对超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4、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5、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
在仓储关系当中,仓单可以说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仓储关系的有效凭证,当然,日后还是不行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凭借这个仓单来进行处理的。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郭炳军律师
内蒙古赤峰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