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
1997年5月18日,被告签发集装箱保险单。随附的平安保险公司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及附加补充协议规定:投保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1、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对集装箱受损后,被保险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补偿。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损失、费用不负责赔偿:由于集装箱内在缺陷和特性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正常磨损及修理费用;集装箱全损时,本公司按保额全部赔付;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修理应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如损失应由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负责时,应办好向这些责任方追偿的一切手续。对此条补充协议第五条特别规定”保险人不负责集装箱的正常磨损及(其)修理费用;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在与本保险原条款有抵触时,以本协议中的条款为准。
1998年3月16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由IICL验箱师资格者出具的修箱报告,索赔修箱费及集装箱灭失损失合计USD259285.被告经办人电话中同意以10000美元解决修箱费索赔。并数次承诺赔偿,但始终未达成赔偿数额的最终决定并要求丢箱按市场价赔偿。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应提供有IICL验箱师资格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包括损坏部位草图、程度、所发生的修理费是否因意外所致而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部位照片、财务付款凭证、修理费发票,后拒赔导致涉讼。
二、 争议问题
本案涉及集装箱保险的性质、保险价值、时效、保险险别解释及双方举证责任等众多争议。本文着重分析集装箱争议的举证规则。
三、 评析
欲划分当事双方的举证责任首先必须正确解释保险单,确定承保险别,因为承保险种的不同必然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
(一)保险单条款的解释
(1) 原告投保的险别是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补充协议第二条特别强调:投保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
(2)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随付的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第(二)条综合险:负责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其除外责任为:由于集装箱内在缺陷和特性;正常磨损及(其)修理费用。换言之,根据集装箱保险合同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除了除外责任之外,集装箱遭受的一切损失,推定保险人应负赔偿之责。
(3)
根据对该保险单条款的文义解释,只要集装箱遭受了损失,除非保险人举证证明损失原因是除外责任中的“内在缺陷和特性;正常磨损”之外,保险人便负有赔偿责任。然而,保险人却一直对保单作任意解释,例如,保险人始终要求被保险人承担证明修箱费是因所谓“意外事故”所致的举证责任。无论从海商法还是从及保险合同原理或从本案保险单特别约定来看,保险人的上述主张均难以成立。
(4)
船舶保险中的一切险历来是列明风险,即应由被保险人举证证明船舶遭受灭失、损害是由于保险合同承保危险所致。被保险人负有较重量的举证责任。但由于集装箱保险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海上货物保险,特别是箱体保险一切险肯定与货运一切险性质相同。而货运一切险并非列名风险;事实上集装箱保险刚开始时,直接适用海上货物保险合同。
更值一提的是: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承保险别是一切险,且并非列名风险。因此,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相当轻。至于保险人将“补充协议”中的“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片面地解释为保险人只负责意外事故所致的修箱费。这种解释不仅违背了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当时的真实意思,而且明显违背保险合同基本原理,因而不足采信。
(5)
补充协议首先强调:本保险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率也是一切险的费率。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按照一切险的含义加以解释。如果保险人欲否认一切险,而仅愿意承保“意外损害”保险,则不得收取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且必须用毫不含糊的文字明确规定该意思,而且还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作明确说明方为有效.无论如何本案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险别是一切险,并非“意外损害”险。
(6)
按照集装箱保险一切险的通常含义,也可以明显看出被告试图将本案保险单解释为“意外损害”险毫无根据。首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承保的综合险:“集装箱一切险既负责集装箱箱体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这里的一切险属货运一切险为非列明风险),又负责集装箱机器部分因运输途中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此处之机器属船舶一切险的列名风险即限制性条件保险)。”换言之,对箱体而言,只要发生损害即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其次,平安保险公司的标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条款也明确规定:集装箱一切险,本保险在平安险责任的基础上,还负责集装箱的下述损失:平安险责任1款中所列风险造成集装箱的部分损失;由于外来原因所导致的损失。(因此,平安保险的标准装箱保险条款实际上与PICC条款不一样,它是一种列明风险而PICC条款并非列明风险。)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订立本案保险合同时,不采用其自已的标准格式集装箱保全条款,而是另行明确规定了与PICC条款一致的非列名风险的一切险保险合同,进一步证明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7) 比较英国保险协会集装箱保险条款的规定 ,有助于正确理解本案合同当事双方的举证责任。该协会条款同样并非列明风险 .协会条款承保的范围明确具体,且明显比PICC条款或平安保险公司的标准条款范围更窄。例如:其不承保“正常腐烂和锈损或逐渐损坏”、“秘密丢失,在接收时发现的不能解释的损失”。而根据PICC和平安保险公司的集装箱一切险条款则均在承保之列。
(8)
据此,保险人欲主张除外免责,必须负证明修箱费是因正常磨损所致的举证责任。反之,根据本案保险单条款,被保险人只需证明实际发生了修箱费损失,便已完成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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