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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肺炎”病人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110网律师
误诊“肺炎”病人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患者陈某某4岁,因出现腹痛、呕吐到医院就诊,医院以“肠胃炎”对孩子就行治疗,最终因救治无效死亡。孩子死亡后医患双方发生纠纷,为查明孩子死因,家属仍痛对孩子的遗体进行了解剖,尸检查明患儿因“肺炎、肺淤血、肺水肿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家属委托本律师团队将本案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经患方申请法院委托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经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后,鉴定意见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孩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50%,最终法院据此判决医院承担相应责任,医院赔偿患方30万元。
【就诊经过】
患儿陈某某,女,4岁,某某县某某幼儿园学生。2016年9月25日2时30分因腹痛、呕吐、精神差,由其爷爷带到某某州某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医方查患儿呼吸30次/分,心率170次/分,血氧95%,嗜睡,双肺呼吸音稍粗。为患儿行血常规检查,提示患儿有炎症;行电解质检查,提示低钾3.41mmol/L;行X光胸腹部检查,诊断意见:双肺、心、膈未见异常。初步诊断患儿腹痛呕吐待查(急性胃炎),脱水,休克,心肌炎?心动过速。在未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医方仅针对患儿腹痛、胃肠炎给予输液治疗。2016年9月25日7时55分,患儿出现心率下降,医方给予抢救,8时35分心电图呈直线,10时50分临床宣布死亡。经尸体检验、组织病理且切片观察,见患儿肺淤血、水肿明显,肺泡腔大量浆液渗出,部分肺泡腔出血、肺实变。肺间质炎细胞浸润,可见炎细胞浸润灶形成。小支气管腔见出血。分析认为,患儿生前患有肺炎、结肠炎,因疾病导致严重脑水肿、肺淤血、肺水肿、肺出血、肺实变及各脏器淤血等改变,终因肺炎、肺淤血、肺水肿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委托律师】
在患者死亡后,孩子的父母在事发后第二天赶到事发医院,希望医院能对孩子的死亡给个说法,但医院坚持认为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并要求家属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家属无奈之下,被迫寻找咨询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通过朋友的介绍,家属找到了本律师团队,律师当即针对案件向家属作了分析说明,并根据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为查明孩子死亡原因,在医院已经进行了尸检告知的情况下建议家属仍痛进行尸检;二是为了极早的固定证据应及时封存复印病历。在听取律师建议后,家属及时做了上述事情。
随后家属来到律所当面与本律师团队沟通交流案情,在家属与本律师的充分沟通后当即决定将案件委托本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并在尸检报告作出后,将本案诉至某某县人民法院。
【医疗过错鉴定】
本律师团队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将本案诉致人民法院后,当即申请法院委托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过程中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针对本案医院存在的问题,向鉴定机构主要作了如下陈述:
(一)医方存在严重漏诊误诊,导致患儿得不到对症治疗最终死亡。
(二)医方未尽检查、治疗义务,致使患儿病情得不到正确诊断,得不到对症治疗最终死亡。
(三)医方存在严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伪造病历、隐匿病历的行为,企图逃避自身责任。
(四)医方使用无资质人员对患儿进行检查
(注:具体陈述内容略)
根据上述陈述内容,鉴定中心最终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某某州某某医院在为陈某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孩子的死亡有相当(临界型)因果关系,应负同等责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50%。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因病到某某州某某医院就诊,双方建立了医患关系,医院应该保障其生命健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鉴定机构对某某州某某医院在为陈某某接诊的过错,存在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大小作出了评定,其过错比例为50%,故医院应依法对患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由医院赔偿患方30余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急诊病人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疏忽大意而导致患者死亡的典型案件。引发本案纠纷的一个小细节是,在孩子刚发病时是孩子的爷爷将孩子送到医院急诊科就诊,由于孩子的爷爷是本院的非医疗岗位的退休职工,对孩子的的病情有少许的担心,就告诉医生“若治不了,就及时转院”,以便让孩子得到有效救治。而医生告知家属就是个小病,掉两瓶盐水就好了,没有必要转院,可医生却让孩子的爷爷在《急诊病历》病历上写上“不住院、不转院”的字样,并让孩子的爷爷签字。在孩子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认为若当初医生及时告知转院,孩子不可能死亡,遂决定维权。而本案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死因鉴定作出后,律师曾代表患方向医院发出过律师函,希望能通过协商处理本案,而最终得到的回复是医院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拒绝协商处理,无奈之下将本案诉至人民法院。
反观本案,若接诊的医生积极尽到注意义务,及早的告知家属孩子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及时转院或将患儿收住院及时进行仔细的检查治疗,即便同样也出现孩子死亡的后果,家属不会对医院有积怨,或许本案的纠纷就可避免。本案诉至法院后,特别在鉴定过程中,通过律师的专业医疗过错陈述,鉴定机构在认定医院的过错时,从六个方面确认的医院的过错,并最终认定医院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法院以据以作出判决。
在此,提醒各位家长朋友,肺炎是目前威胁到孩子生命健康最为常见的一种疾病,在孩子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时,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而肺炎在症状表象上与肠胃炎、心肌炎甚至手足口病等疾病有相似之处,鉴别诊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若接诊医生临床经验不足,就容易误诊,从而延误患儿真理病情的治疗,最终就很可能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因此当孩子出现上述症状时,到医疗水平较高的医院及找有经验的医生诊治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时,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最好能聘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帮助维权,以便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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