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应履行怎样的告知义务?
发布日期:2017-06-24 作者:110网律师
(1)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②对于续保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2)要求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①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③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交强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④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要求投保人提供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4)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若标志残损只要可辨认,即可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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