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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核准

发布日期:2017-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困难企业减免房产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所需材料

1.困难企业减免房产税
(1)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核准税务机关核准→办税服务厅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本事项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承诺期限: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本事项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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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困难企业减免房产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2)《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第八条;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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