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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发布日期:2017-07-04    作者:姚雷律师
《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案例】(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张某与邓某某是夫妻关系,有三个子女——女儿张甲、长子张某生、次子张某福,均已成年。婚后在张某名下有一套70平米的房产。在2000年8月25日邓某某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在计算了邓某某和张某的工龄和级别后按每平米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60平米的房产,该房产的房款由长子张某生出资并由其居住。 2000年9月4日张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2000年12月24日房产主管部门核发了那套60 平米房产的产权证,并登记在邓某某名下。2010年4月 2日在张某名下那套70平米的房产因涉及拆迁获得了70万元的补偿款,暂由邓某某和张甲保管。2010年9月3日张某生、张某福以邓某某、张甲为被告要求分割70万元补偿款。起诉时张某的父母还健在。2010年11月15日邓某某以公正的方式订立遗嘱明确自己名下的财产由女儿张甲继承。2010年12月 22日张甲代理邓某某以张某生为被告要求其腾房。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遗产纠纷案件,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被继承人张某2000年9月4日去世,当时并没有留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其遗产。
法定继承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张某的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就应该是邓某某、张甲、张某生、张某福还有张某的父母。很显然,张某的父母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张某生、张某福在起诉时没有把他们列入继承人显然是错误的。
在案例中,这70万的补偿款应该如何分呢?其实这70万并不都是张某的遗产,其中一半儿是邓某某的个人财产,所以6个继承人要分的是70万元的一半,而六个继承人在分配的份额上一般是均等的,每个继承人的继承比例为1/2×1/6=1/12,当事人邓某某在全部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应当用邓某某个人的一半加上其继承的1/12即为7/12。因此这70万元的补偿款就应当按照邓某某7/12、张甲1/12、张某生1/12、张某福1/12、张某父亲1/12、张某母亲1/12的比例进行分割。当然由于邓某某在张某去世前一直与其共同居住、照顾其生活依法可以再要求多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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