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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中危险废物方面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17-07-17    作者:赵双剑律师
  环境问题在我们生活中时常发生,为制止和尽量减少环境污染的状况发生,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环境污染的立罪法案。其中,环境污染罪中危险废物的危害尤甚,这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此小编找了一些相关法规来认识一下环境污染罪中危险废物的定罪准则。一、在《刑法》中
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中
第一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条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论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废矿物油作为危险废物,各级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正在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倾倒、处置废矿物油行为。
不仅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生产产品和处理垃圾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注意危险废物的处理方法。按照上文小编整理的几项法规,有助于有关单位和企业对自己的污染处理问题以及危险废物的处置方面进行一个更深刻的方案实施,避免违反环境污染罪中危险废物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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