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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7-07-21    作者:郭庆梓律师
厦门地处我国南方,夏天高温天数多,按照当地政策规定,企业应该对高温天气下露天作业的工人发放高温补贴。每个地方的补贴标准都是不同的,这结合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东部沿海省市的标准会相对高些。那么厦门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小编结合当地政策和大家具体讲一讲。一、厦门高温补贴发放的天数是多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二、厦门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怎样的?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3、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三、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厦门高温补贴的发放期限是每年的5月到9月。企业应该每月向职工发放200元,这就是厦门高温补贴发放标准。高温补贴不能列入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企业违规拒绝支付的,职工可以向工会反映情况,或者向安监部门举报投诉。对于职工在高温期请假的,要按照天数折算高温补贴。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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