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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系列案例之一:上访是寻衅滋事罪的完美理由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背景】
家住广东惠州的于女士是咱们本次案件的主人公。于女士家庭本来平安宁静,90年代承包土地约11亩,并与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然而在于女士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家里承包地被一家企业占用开工,至此于女士几番周折了解到村委会已经做主将自家承包地出租给该企业。至于耕地为什么能改变土地用途,自家承包地流转为何没有告知过自己,土地租赁协议为何不与自己签协议,补偿标准从何而来。于女士对于上述问题一团雾水,为了维护自家合法权益,于女士不断跟村委会、企业、镇政府等周旋,协商,然从没得到过满意的答案。
为了能够解开头顶上的疑惑,于女士走上信访之路,从广东走到了北京,这是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极为深恶痛绝的。屡次接访回来之后,于女士成为头号维稳人物,在又一次准备去往北京的火车站,于女士被当地公安机关截访,很快被刑事拘留,并迅速被公诉定罪量刑。2015年12月,于女士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判刑3年6个月。这样的背景下,于女士家属委托了京益律所。
【律师维权】
律师介入案件后,仔细查阅分析了所有案卷。认为于女士虽然屡次上访,但并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也没有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完全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取乐,流氓心态,无理取闹,客观上实行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才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于女士在已经进行的信访事件中并没有殴打他人的过激行为、没有对接访工作人员有不文明举动、也没有在信访中借机敛财,向政府工作人员提出不法要求、更没有在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为了营造围观效果起哄闹事,造成公共活动不能顺利进行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于女士主观上也不是持着流氓心态希望玩乐,只是无奈之下的私力救济。更何况于女士在信访路上已经被截获并刑事拘留,根本没有机会实施寻衅滋事罪中的相关行为。目前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
【现实意义】
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我国有着漫长的历史,古来有之。很多当事人为了能够更快更好的解决问题,往往绕过法律途径选择此种形式鸣冤。但信访会被计算到当地政府的政绩体系之中,所以在几次交锋之后,地方政府便会以看似合理的罪名彻底解决当事人,比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秩序”等。因此我们从不建议当事人进行信访,一则错过案件最佳解决时机,超过诉讼时效等,而来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即便现在的法治环境仍不乐观,但不可否认法律依然是一份不能动摇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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