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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东资格诉讼主体列明

发布日期:2017-08-15    作者:110网律师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情介绍】
 王燕与李雄启系再婚,王燕与李雄启于200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时王燕带有一女一子两个未成年孩子,李雄启带有两子一女三个未成年孩子。双方于2005年6月1日生有一女李玥璇(曾用名王倩倩),李玥璇一直跟王燕共同生活至今,现在北京上小学。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经济、生活等问题产生矛盾并发生吵打,近几年来,王燕及其女儿李玥璇在昆明及北京等地生活,李雄启在富源生活。王燕于2013年7月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本案审理中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达不成协议。庭审结束后,王燕明确放弃向李雄启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2010年1月28日王燕、李雄启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确定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男方李雄启与女方王燕婚前、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结婚登记后,各自管理使用和经营所得归各自所有,各人都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男女双方互不干涉和侵占。二、结婚登记前,…各自名下的全部财产归各自所有,互不插手经管和侵占。三、婚前、婚后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且对外债务互不承担连带责任。曲靖市华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成立,法定代表人王燕;曲靖市华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沾益烘干厂系曲靖市华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成立,负责人王鹏云;贵州盘县华都煤泥烘干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燕;富源县博皓天然山泉水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燕。王燕于2010年4月26日按揭贷款购买曲靖市南片区金鳞湾体育运动中心89幢第-1-3层1-10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王燕。云DM2888号车一辆,所有权人为王燕。
  双方一致明确王燕的婚前财产:王燕在曲靖华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420万元,曲靖市西苑小区桃苑50幢1-402号房屋,曲靖市立得·都市森邻小区D幢1-3层第5号房屋。李雄启婚前财产有,富源县富村的“雄兴大酒店”。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一、准许原告王燕与被告李雄启离婚;二、原告王燕与被告李雄启所生女儿李玥璇由王燕负责抚养;三、原告王燕、被告李雄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燕负担。”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雄启负担。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1、王燕、李雄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果离婚,婚生女由谁抚养;3、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确定协议书》是否有效,如何分割财产、如何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虽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但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经济、生活等问题而产生矛盾并发生吵打,之后双方未能进一步交流、沟通,致使夫妻间的感情日益淡薄,双方的矛盾已激化,经一审法院调解和好未果,现王燕坚决要求离婚,应准予王燕、李雄启双方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对于双方所生女儿李玥璇的抚养权问题,王燕、李雄启均要求抚养双方所生女儿。因李玥璇一直跟随王燕共同生活,现随王燕居住在北京并在北京上小学。从其所习惯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等来看,如果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因此,可确定孩子由王燕抚养为宜。本案庭审结束后,王燕明确表示放弃向李雄启主张孩子抚养费,但并不影响孩子今后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王燕、李雄启双方于2010年1月28日订立了《夫妻财产确定协议书》,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从财产约定的内容来看,约定的内容没有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明确了双方按照约定各自享有婚前、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和经营所得归各自所有,各人都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王燕、李雄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夫妻财产确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王燕的该项主张成立,予以支持。李雄启以《入股协议书》为据要求确认其为曲靖华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享有51%的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雄启如果要求确认其在曲靖华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资格及股权,应以曲靖华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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