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解除同居双方拒绝抚养子女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9-25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律同时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法院在实际审判中会给出严厉批评,然后在作出有利子女成长的抚养权判决。
案情简介:解除同居一方不想要孩子
原、被告于2008年11月按照民族仪式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3月21日生育长女马某丙,2011年12月26日生育次女马某丁。2015年2月10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到娘家生活,后经青石嘴司法所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同居后原告与被告及其父母、弟弟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非婚生长女马某丙由原告抚养,非婚生次女马某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被告马某乙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口头辩称不同意原告关于子女的抚养请求,要求由被告抚养两个孩子。
法院判决:非婚生长女马某丙由原告马某甲抚养,非婚生次女马某丁由被告马某乙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非婚生两女孩年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抚养子女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时夫妻一方拒绝抚养子女怎么办
本案中,被告马某乙对两个女儿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想抚养,而让原告一个人抚养两个孩子,这种做法,不仅是对自己的责任的逃避,更是违法的,自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律同时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法院在实际审判中会给出严厉批评,然后在作出有利子女成长的抚养权判决。
此外,如果经法院审判后,当事人还是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不支付抚养费的,则涉嫌遗弃罪。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