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生子被计生部门处罚
发布日期:2017-10-11 作者:110网律师
原、被告于2010年4月协议离婚。2010年12月6日,龙山镇计生办打电话告知原告被告周某于2010年10月15日生下一子名周梓捷,原告有以假离婚形式逃避计划生育处罚之嫌。但实际上原告对被告怀孕生子的情况一无所知。计生办工作人员曾要求被告协助对该男孩作亲子鉴定,被告以个人隐私和保护孩子健康成长为由加以拒绝。原、被告自2006年开始无夫妻生活,被告在与原告分居期间,与他人有过不正当关系,被告也亲口承认孩子非原告所生。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吴某1与被告周某之子周梓捷无亲子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1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点在于原告有否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原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诉讼主张。
原、被告虽于2010年4月23日协议离婚,但此时被告已怀孕。原告提供的离婚情况说明仅系原告单方陈述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的原因。被告在慈溪市龙山镇计生办对被告制作的询问笔录中虽承认周梓捷并非与原告共育,但身份关系的确认非以当事人自我陈述作为判断依据。
同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所载明的事实也仅系原、被告在审理中承认所生一子并非两人共育的事实,非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况且原告在该次诉讼中也没有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被告所生一子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
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基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怀孕,生育儿子时某与原告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怀孕和生产是个延续的过程,不能以离婚后生育儿子来推导出非其与前夫共同生育。原、被告离婚协议时约定房屋、汽车、存款等均归被告所有,被告现又再婚,但其配偶系其嫡亲表兄,不能排除借离婚名义来逃避计划生育处罚的嫌疑。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孩子非亲生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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