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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制度

发布日期:2017-10-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审级制度的概念

  【要点释义】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即四级两审。

  二、两审终审制

  【要点释义】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在我国,除了基层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可能成为二审法院。但是,二审终审不等于两次审判。例如,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上诉,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发回某区法院重审,某区法院进行重审后,被告人仍然不服又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某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这实际上是在两级法院间的四次庭审。

  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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