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场摔伤起诉管理方获赔
发布日期:2017-10-28 作者:颜培卿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6日17时30分左右,秦某某在XX路菜市场买菜时,因踩到菜场打扫人员未及时清理的菜皮垃圾摔倒,造成左脚髌骨骨折。之后原告和菜场管理方XX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沟通要求其赔偿,但XX公司一直推卸责任不愿承担赔偿,无奈之下,原告向本律师求助。
庭审中被告XX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事发时,菜场正在清扫过程中,将菜皮堆在路当中是为了不影响顾客买菜,据被告了解,原告踩到菜皮之类的东西滑倒,路当中的垃圾堆非常明显,原告摔倒致伤是因为没有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被告没有过错,故不同意赔偿。
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因侵害他人致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本案中,从原被告一致确认的“5月26日摔倒事件描述”可见,事发时被告将垃圾菜皮集中并堆放于菜场的购物通道当中,原告在购物过程中因踩到该堆垃圾周围撒落的菜皮而摔倒受伤,被告作为菜市场的管理机构,及时清除地面散落垃圾系其职责之一,虽其将清扫集中菜皮垃圾作为清扫过程中的一环并无不当,但其应当预见,在营业当中,即便是暂时将清理中的垃圾菜皮堆放于购物通道当中,顾客也有因踩到而滑倒的危险,因此被告未能在堆放的垃圾周围以适当方式提供他人留意或避免他人接触,是引发本案损害的主要原因,被告因负安全保障义务。
【审判结果】
闵行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秦某某10余万元。
【办案结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种法定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方承担义务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摔伤后第一时间拍摄了现场照片,并报警,之后在和被告的沟通中也确认了“摔倒事件描述”,可以说原告对于证据的固定在本案的诉讼中起到个相当重要的作用。而很多类似案件中往往当事人没有及时固定证据,导致诉讼中陷入被动局面,在此也提醒各位证据固定在诉讼中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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