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以房抵债协议,债务人反悔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11-0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被告因欠二原告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与二原告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将其所有的朝阳区兰州小区393号房屋抵给二原告。被告交付涉案房屋后,二原告将其装修后以30万元售价转卖给李东、权少二人。自称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金果起诉二原告后,方知被骗,经过法院生效判决,二原告返还李东、权少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6万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装修费用5千元、诉讼费6千元。
二、被告辩称
张篮辩称:不同意二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与二原告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并未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二原告,而是做抵押,更没有授权二原告转卖。一切均系二原告自食恶果,与被告无关。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二原告提供的借条显示,被告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系张力卖给被告,被告将其抵偿二原告的欠款。二原告向法院提交装修涉案房屋的支付清单等系列证明文件。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返还原告二十万元及利息。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六万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根据涉案房屋此前的生效判决,可以认定张篮、二原告就出卖涉案房屋所签订的协议均属无效。根据被告向二原告出具的房屋抵债协议,即可认定以涉案房屋抵二原告债权系被告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对于其行为性质为抵押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二原告在被告交付涉案房屋后便将涉案房屋转售并收取房款,二原告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故被告在此期间对于该笔借款属于合法持有,无义务向二原告承担此期间的利息。但在涉案房屋被生效判决认定二原告与权少、李东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涉案房屋的一系列转卖行为皆属无效,被告、二原告、权少、李东均不能取得所有权,被告所占有的该笔借款即非合法持有,被告应当自此承担利息。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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