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原配网上指名道姓骂小三是否构成侵权,小三是否构成破坏别人的婚姻家庭

发布日期:2017-11-04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可喊网站删帖 。
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谩骂“小三”的事,即使内容是真实的不光彩事实,“小三”同样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即使讲自己的故事,也不能把别人搅进来。哪怕是夫妻一方晒恩爱,只要对方没明确同意,一方擅自晒恩爱涉及到了配偶隐私,也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类似艳照门事件的发帖行为,行为性质相当恶劣,侵犯他人隐私,这可能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配报复第三者的的行为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当婚姻生活中出现第三者时,原配应当理性对待,采用正确的方式去解决,切勿出现上述过激、违法的行为。
对于原配殴打第三者、给第三者泼油漆等侵害第三者的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构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行为如果造成他人轻伤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三、婚姻中的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第三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于无过错方能否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刑法》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
其中,《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侵害了原配的合法权益,侵权人不仅应承担上述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这里需要明确一点,姘居、通奸不等于是重婚罪。姘居和通奸的行为均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难以构成重婚罪,只是一种应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不道德行为。
 四、原配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事情如果发生,切勿考虑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应冷静分析第三者插足的原因。如果是因为丈夫受到第三者诱惑一时误入歧途,原配可以通过沟通、挽留的方式,与丈夫继续共同生活。如果丈夫心意已决,无法回心转意,婚姻确无维系的必要,二人可以通过协商或以诉讼的方式离婚。
在此类案件中,无过错方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按照法律对证据的要求进行,法律要求证据需具备最基本的三个因素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谓的客观性就是收集的证据是真实的,不是虚假捏造的。关联性就是收集的证据与用于证明配偶一方在外同居的事实有一定的关联。合法性就是收集证据的方式及收集的证据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过错方收集的证据只有符合上述要件,其所证明的事实能够被法院认定。
原配若发现配偶一方向第三者赠与大额财物,原配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财产,从而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双方对于所得的财产权属存在书面约定,双方任何一方的收入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配偶一方在隐瞒原配的情况下,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五、对于通过网络等方式传播原配扒光第三者衣服的图片、视频的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媒体等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拍摄原配扒光第三者衣服的惨景并将其传播至网络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如果上传者对图片和视频不做相应隐蔽的处理,直接将图片和视频上传至网站,其行为对于第三者的肖像权及隐私权构成了侵权。同时,网络媒体在传播新闻时应对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如果在未作处理的情况下转载上述图片、视频的行为亦侵害了第三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