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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姚雷律师
导读:笔者最近接触了一些案件后发现存在着这么一种现象:某某丈夫由于夫妻之间矛盾对妻子长期实施家暴,导致其身上多处受伤;某某父母对孩子进行虐待;某某儿子受不了年迈父母而进行言语辱骂,甚至拳脚相对;假设这些行为都值得刑法科处... 笔者最近接触了一些案件后发现存在着这么一种现象:某某丈夫由于夫妻之间矛盾对妻子长期实施家暴,导致其身上多处受伤;某某父母对孩子进行虐待;某某儿子受不了年迈父母而进行言语辱骂,甚至拳脚相对;假设这些行为都值得刑法科处刑罚,那么最终这些行为都归属于这样一个罪——虐待罪。
这时候笔者就有一个疑问了: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罪,然后其行为造成的伤害程度达到了轻伤以上,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那该如何认定其罪名呢?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为此笔者查找了多个判例进行研究,接下来就来分享一个典型的案例。
?案情简介?
北京一位年仅26岁的女青年董珊珊,在结婚才十个月内被丈夫屡次殴打,母亲八次报警均被警察以“两人还是夫妻,不好管”为由拒绝出警,因此导致董珊珊被其丈夫王光宇活活打死,最终王光宇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六年半有期徒刑。这起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是2009年10月以来广受媒体关注的重大新闻事件。大致案情如下:
被告人王光宇在与董珊珊谈恋爱期间,就曾殴打过董珊珊五、六次。2008年底在被告人的恐吓下,董珊珊被迫与其登记结婚。之后被告人更是变本加厉地对被害人董珊珊进行殴打、摧残、折磨,被害人一次次地逃出被告人的魔掌,但总能被被告人找到后强行带走,并关押起来继续对其进行殴打、折磨,最终董珊珊由于伤情过重在医院挣扎两个多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发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多脏器功能衰竭。据被害人母亲张秀芬向记者描述,“珊珊太遭罪了,还不如一下子被打死”、“肚子里面都是血,快涨破了。最后在脖子这开了一个洞,放出的血一桶一桶地往外拎。”医生称,收过这么多病人,从来没有见过打得这么惨的。该案一审法官向记者表示,法院的判决都是依法进行的,一切以证据为标准。不同的罪名有着不同的证据标准,而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王光宇构成故意伤害罪。
据了解,当时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本来是以犯罪嫌疑人王光宇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应按虐待罪追究王光宇的刑事责任,所以以王光宇构成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承办人声称,王光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殴打被害人,其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因感情纠纷而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的摧残和折磨。综合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王光宇具有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从客观上来说,被害人董某是在被王光宇最后一次殴打完两个月后在住院期间死亡,医护人员的证言及王光宇的供述均证实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王光宇长期殴打的行为所导致,鉴定结论亦证实被害人系殴打导致感染后脏器衰竭死亡。也就是说,被害人之死非系王光宇最后一次殴打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因长期遭受殴打、虐待而导致。因此,承办人笃信,王光宇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虐待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宜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该案的依据是虐待行为属连续犯罪,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性而为。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是由长期的打骂、摧残行为导致的结果,被害人的健康因长期或经常受虐待而逐渐被损害,是日积月累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
社会争论
该案的处理结果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其中最大的争议是若被告人采取向被害人饮食里每天添加一定量对人体有害的微量元素,日积月累最终达到致死量的,是否因为具备长期性、经常性、一贯性因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均可达到死刑,此外还专门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设立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的虐待罪,原因何在?立法本意是旨在对家庭中弱势群体进行特殊的保护,还是为了对施虐者从宽处罚?若是后者,结婚证就成了一纸护身符,就意味着法律纵容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和杀害,婚姻就成了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避难所了。若立法本意不是从宽处罚施虐者,而是在伤害罪、杀人罪之外另行规定虐待罪之类的罪名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益,那么在构成虐待罪的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律师观点
我国立法者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外另设虐待罪,本意是加强对家庭内弱势成员的人身权保护,弘扬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相亲相爱的传统家庭美德;是为了将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没有达到伤害、杀人程度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设立虐待罪的本意绝不会在于,只要发生在家庭成员间,即便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也只能以法定刑相对较轻的虐待罪定罪处罚。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同时符合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若有长期的虐待行为又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就应该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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