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儿媳私卖同住公房 八旬老母亲请求共同分割房屋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例简介:儿子儿媳私卖同住公房,母亲将其诉上法庭
1997年3月,文先生工作单位调配了一套公房给文先生夫妇和母亲奚老太一起居住。后来,文先生的妻子乌女士没有征得奚老太同意,就代她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上了奚老太的名字,并加盖印章。随后,文先生用2万多元买下了该套公房,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他的名下。2006年7月19日,文先生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杨先生。
奚老太认为,儿子文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下了该公房的产权,并将孙子的户口迁入该房屋内,奚老太认为儿子儿媳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求他们返还所得房价三分之一的房款。文先生辩称,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该公房是他单位所分配,母亲对该房屋仅享有居住权。他卖房母亲当时也是同意的,且他作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乌女士辩称,婆婆奚老太曾经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丈夫文先生所有,现在她无权对系争房屋主张权利。文先生作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奚老太称对于文先生买下该房屋的产权不知情,明显不符合事实,据此,不同意奚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房屋应为原被告三人所有
法院认为,被告购买系争房屋,未经原告同意,而原告与被告均系该房屋的同住人,故系争房屋的产权应当属于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现原告要求对系争房屋出售的价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辩称原告对于购房过程是清楚的,当时也同意由被告代为签字盖章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相关依据,法院难以采信。
律师说法:公房买卖应注意哪些问题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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