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律师说法:征地拆迁维权期刊之土地征收补偿款

发布日期:2017-12-14    作者:沈玉潮律师
律师说法:征地拆迁维权期刊之土地征收补偿款
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征收的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要注意的是:
1)每公顷(15亩)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针对这一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3款的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上就是土地征收补偿款的相关法律问题,你掌握了吗?没有的话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会为你解答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要被欺骗,都可以获得合理补偿,这期就结束了,我们下期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