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在哪里办理 离婚登记要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18-01-12 作者:程智华律师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说,当夫妻决定要协议离婚时,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就是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登记要哪些材料
第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第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第四、离婚协议书;
第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第六、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有的夫妻因为不知道离婚登记在哪里办理,往往找错了地方,此时即使符合了协议离婚的条件,但因为提出申请的部门并不具有相关的行政权力,最终夫妻之间也是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夫妻协议离婚的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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