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交了定金能退吗?
发布日期:2018-01-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陶某诉称:我于2012年底经X公司介绍购买X小镇房屋一套,购买时X公司收取了我定金2万元,付完定金后我发现X小镇系政府明令禁止交易的小产权房屋,便立即要求X公司中止交易并且返还定金遭拒,经力争X公司才返还14000元,强行收取了我所谓信息费6000元。其后我多次要求X公司返还,均被拒绝。我认为X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X公司退还所谓信息费6000元。2.判决X公司赔偿我其他损失400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X公司辩称:陶某的起诉的是双方之间没有居间合同关系,我公司没有为陶某提供小产权房屋买卖服务。
三、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21日,X公司给陶某开具了专用收款收据一张,写明收取费用名称为信息费,金额为6000元。
2014年1月27日,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就陶某来访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写明:关于您反映的“北京市X公司出售小产权房”的问题,您向我委提交了一张未注明房屋地址的信息费收据。据此,我委向X公司进行了调查,其表示未向您提供出售小产权房的服务,也未查到相关信息费收据的底单。因您未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且调查到的情况与您所陈述不一致,故依据现有的材料我委无法确认X公司出售小产权房的事实存在。
审理中,陶某提出X公司为其提供购买小产权房屋的居间服务,现主张返还的6000元即是为此支付的款项;X公司否认为陶某提供过小产权房屋居间服务,公司收取的陶某的信息费是因为曾为陶某提供过其他居间服务。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北京X房产经纪公司退还原告陶某六千元。
2、驳回原告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靳双权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陶某提出X公司曾为其提供过小产权房屋的居间服务,但X公司不予认可,陶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上述居间服务关系。X公司承认收取了陶某的信息费6000元,并主张该费用是为陶某提供其他居间服务,根据双方陈述及查明,X公司确曾为陶某提供过居间服务,但该居间关系已有生效文书予以解决,在该案中并未写明陶某有支付居间服务费的义务。而X公司未能证明除该次居间服务外双方还有其他居间服务关系。
故,现X公司未就收取陶某信息费的合理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X公司应退还所收取的信息费。对陶某要求退还6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陶某主张的其他损失一节,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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