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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8-01-19    作者:刘琬琳律师
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其个人微博发出离婚声明。8月15日,王宝强到法院起诉马蓉要求离婚。离婚案审理过程中,马蓉也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要求他删除微博并道歉30天;王宝强则发现了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的线索并报案。2017年9月11日,宋喆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警方控制。9月13日,朝阳警方通告,经过调查取证已于2017年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一个姓王的公司同事依法进行刑事拘留。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工作中。
王宝强离婚案,牵出名誉权案、职务侵占案、财产转移案,可谓案中有案。本人才疏学浅,本次只就王宝强离婚案作案例分析。离婚案中所涉及的典型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四个方面:1.婚姻关系的解除;2.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其中第四个问题在本案中更为复杂,暂且不提。
一、婚姻关系方面
(一)婚姻关系如何解除?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
1.夫妻双方就相关问题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交由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而且在离婚前,还可以反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判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婚姻关系是否需要解除的判断依据通常只有一个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这些理由,通常被称为法定的离婚理由。此外,法官还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来酌情判定。当然,如果离婚案中的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则法官将尊重双方对于解除离婚关系的意愿。
可见离婚并非是双方的合意就生效,还需要经由法定的程序。王宝强通过微博发表声明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是无法起到应有的法律效力的,最终只能通过法律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二)出轨如何界定?
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出轨不仅涉及道德问题,而且违反婚姻法。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王宝强案中,引发婚变的原因据称是其妻马蓉出轨。而出轨将对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产生较大的影响,虽然出轨行为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但在一方有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的情形下,多数法官会考虑判决双方离婚。因此,如果马蓉出轨的情况查证属实,则王马被判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二、子女抚养权确认方面
王宝强与马蓉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那么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究竟属于谁呢?与处理离婚问题一样,对于抚养权的归属判决,法官也遵循着一个原则,即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有关情况显示,目前王马的儿子6岁、女儿5岁,都已超过两周岁。因此,在争夺抚养权的过程中,马蓉没有明显的优势。此前,王宝强曾称,他可以什么都不要,只要孩子。言下之意希望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但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希望不大。因为,马蓉即便出轨也无法成为剥夺其抚养权的理由,也没有证据表明马蓉具有不适合抚养孩子情况。因此,法官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判定。
三、财产分割、赔偿方面
王宝强在向法院起诉时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9套房屋、多家公司的股权,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离婚案件中法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秉承公平原则,即双方平等分配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离婚案件中一方的出轨行为会影响其分配共同财产的权利吗?
在王宝强离婚案中,网友力挺王宝强的同时,也希望传闻出轨的马蓉可以净身出户。这基本不可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剥夺出轨方分配共同财产的权利。但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马蓉存在单方面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在分配共同财产时,马蓉将被少分或不分。其法律依据是:
《婚姻法》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该条规定以外,婚姻法中并无规定其他情形可以导致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多分或少分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那离婚时才可能少分财产或者不分财产。但一方出轨的,并不导致财产少分或者不分。
(二)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王宝强还通过其律师还向法院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离婚案中也有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要件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与本案相关的,只有该规定中第二款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而且该规定要求“同居”是指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王宝强能否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马蓉索要损害赔偿,重点就是看有无证据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此外,损害赔偿还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我认为,王宝强如果不能以第二款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还可以以对方在婚姻关系中不忠诚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结论
在本次案例分析中,我具体探讨了离婚案件中的离婚方式,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确认以及夫妻分配共同财产的权利、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也对法官在离婚案件审判时秉承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长、财产分配公平等原则有所了解。在案例分析过程中,我以《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法条支撑,探讨出本此离婚诉讼离婚生效的可能性很大。至于子女和财产方面,我会继续关注案件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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