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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缴社保的员工,事后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8-01-31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情简介:约定不缴社保的员工
广东一家公司只给员工缴了工伤保险费。另外四险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均没有建立档案,也没缴纳费用。后员工就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被迫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做了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官司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一直打到了广东高院。
律师说法:事后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深圳特区法规的规定,深圳并不支持劳动者一言不合就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劳动者先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的要求,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陈某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曾向康某公司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因此,二审判决不支持陈某江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实务要点
(1)如果用人单位根本未给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支持经济补偿金;
(2)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的险种不全,支持经济补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五险具备),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于法定标准等问题的,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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