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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

发布日期:2018-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2.效果

  不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

  (1)对债务人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

  (2)对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别除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普通债权人依据破产分配方案按比例受偿。

  3.免于破产宣告(F108)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外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内部: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4.别除权——担保物权

  (1)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别除权只是担保物权原有效力在破产法上的确认,只是为了与其他债权区别,才被称为“别除权”。

  (3)基于优先权基础的别除权

  法定担保物权(合同法F286);船舶优先权(海商法F21、22);出让金缴纳请求权(担保法F56);

  特定财产的清偿余额归入破产财产;

  债权的清偿差额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例题】某银行破产债权100万,担保物价值80万,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20万作为普通债权。

  【例题】担保物价值130万时,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30万作为债务人财产。

  (4)担保物权(别除权)的行使

  A.清算:破产宣告后;

  B.重整:重整期间冻结;

  C.和解:裁定和解之日即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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