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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批判这口黑锅律师不能背,律师应当为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

发布日期:2018-02-13    作者:苏伟丽律师
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对律师的职责定位认识错误,媒体、公众甚至大量的法律人对律师的观念都是扭曲的,让人感到悲哀。部分上访的人认为律师是万能的,什么问题都能解决;部分人对律师代理案件要收费感到不理解;部分人对律师为坏人辩护感到不理解;部分人请律师后案件依然败诉了就认为律师没起作用等等大量的错误认识。

当事人的秘密信息与当事人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如果律师未经当事人的同意而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则会破坏这种信任关系。律师的第一要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谋取合法利益,挽回或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律师的保密义务是维护律师行业生存和律师制度发展的根本,律师只有为当事人保密才能维护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 如果一个律师在为某个被告人辩护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当事人还犯有一桩杀人案,而另外一个无辜的人正因为这桩杀人案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这时候律师应不应该去揭发自己的当事人以挽救一个无辜者的生命呢?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不应该揭发自己的当事人,这是为了维护人们对律师的信任的基础,律师不能抛开自己的职业道德去维护社会利益或社会公正,就好比一个哨兵不能为了去抢救火灾或者见义勇为而放弃自己的岗哨一样。但是社会上普遍存在认识的误区: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律师应当有限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公正。当律师的职责义务和作为普通公民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律师应当优先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就好比农民的职责应当是种地而不是去抓捕犯罪嫌疑人,哨兵在站岗时不能去充当消防员救火一样。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在不同的案件中基于履行职责需要扮演不同的角色是很正常的,为受害的弱势群体维护权益并非意味着律师是天使,为坏人辩护并非就意味着律师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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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一条既对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提出了要求,同时也规定了保密义务的例外。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律师可以不遵守保密义务:(1)为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2)为避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3)委托人授权同意公开时;(4)可能被无辜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中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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