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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18-03-04    作者:崔新江律师

1、赠与须当事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来完成。其不仅要有赠与的行为,还需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2、车辆登记并不等于取得所有权
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购买车辆取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的物权变动。
3、婚前为女儿所购车辆应属于陪嫁物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独生子女已成为城市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女方父母往往在女儿出嫁前陪嫁一定的财产,并已成为当今社会普遍的社会习俗。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在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仍是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自所有,或共有。因此,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女方父母陪嫁的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婚后共同共有或赠与物。
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还需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
涉案财产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有利于打击社会上一些人借结婚为名骗取对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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