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房屋赠与人死亡,受赠人如何取得受赠房屋?

发布日期:2018-04-10    作者:陈龙桥律师
房屋赠与人死亡,受赠人如何取得受赠房屋?
重庆律师  陈龙桥  2018年4月8日
 
摘要:房屋赠与人死亡后,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使放弃继承,房屋受赠人仍然有权要求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代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
 
甲老伴去世多年,有三个子女,长子A、次子B、女儿C。甲长期与B一家共同生活,在B去世后,继续与B的儿子Ba一家共同生活。甲在与Ba共同生活期间,关系融洽,A、C二个子女很少去探望甲,也没有给甲赡养费用,甲生病住院也是由Ba在照顾。因此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及全体全部财产都赠与给了Ba,并在公证处进行了赠与公证。
在甲因病去世后,Ba要求A、C二个法定继承人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或者配合Ba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甲所赠与的房屋的过户手续,但A、C二人均不予配合,并称如果要他们配合办理继承事宜,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不能按照公证的赠与合同办理。
Ba查询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Ba发现A、C二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可以不对甲生前所负债务承担责任;由于甲已经将所有遗产都给了Ba,A、C二人没有继承到任何遗产,他们自然没有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的动力。
Ba遂向律师咨询,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A、C二人,要他们二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事宜?如果他们二人在诉讼过程中放弃继承,按照继承法规定就不用承担责任,哪他们二人是法律上还是不是适格的被告,法院是驳回Ba的起诉,还是继续判决他们二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
律师听取Ba的陈述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Ba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甲死亡时,继承开始,Ba依法可以要求甲的继承人A、C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甲所欠债务;
其次,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A、C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时,视为接受继承,即如A、C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时,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仍有继承权,即有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
第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Ba是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也就是赠与合同的债权人,而赠与人甲是赠与合同的债务人,在甲去世后,Ba作为赠与合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赠与合同债务人甲的法定继承人A、C代甲清偿债务,即代甲履行赠与合同,配合办理赠与房屋的过户事宜。
第四、如果在Ba向法院起诉后,A、C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一、诉讼程序: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之精神,法院应当认定A、C二人放弃继承无效,并判决A、C二人在被继承人甲的实际财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配合Ba办理继承事宜。
第五、即使A、C二人在Ba向法院起诉之前,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根据上述问答的相关精神,Ba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认定A、C二人放弃继承无效,判决A、C二人配合办理赠与房屋过户。
因此Ba是依法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A、C二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