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内机动车碰撞纠纷 能否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18-04-11 作者:刘琬琳律师
2012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圣某某驾驶苏A95422/苏A7062挂重型货车在南京红焰锶业有限公司内发生溜坡,将其后下方原告魏某某驾驶的装载机撞翻至坡下,致原告受伤,装载机损坏。事发后,原告在医院住院并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已构成八级和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300天,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各180天。另查明,被告圣某某驾驶苏A95422/苏A7062挂重型货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由二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发生在厂区内,该区域由该厂区管理使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含义,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
法院判决:允许车辆通行的厂区内发生的碰撞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本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该事故发生在A有限公司内,该厂门口挂有“进出车辆须检查登记”,以及“谨慎驾驶,切勿碰撞”字牌,限速10公里/小时标志。并没有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警示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的道路应作广义理解,厂区内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区域仍属于道路范畴。故在A有限公司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适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相关规定。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的观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厂区内机动车发生碰撞时是否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要素:一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此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二必须是在道路上发生的。此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必须在运动中发生。即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四必须有事态发生。即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现象发生;五造成事态的原因必须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六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七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就本案而言,判断厂区内机动车发生碰撞时是否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关键,在于判断该碰撞事故的发生地是否属于道路的范畴。根据上述构成要件中对道路的定义可知,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即可认定为道路,而本案事故正是发生在A有限公司内部,经查,该公司也是允许机动车辆通行的,所以在该公司厂区内发生的机动车碰撞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以上就是对“厂区内机动车发生碰撞时是否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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