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设备需谨慎 原货物款项是否已付清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诉讼保全
【案情回放】
因生产经营需要,做鞋材生意的陈埭镇丁某向厦门某公司(以下简称厦公)购买塑胶机等设备,首付款30多万元,尚欠余款10.2万元。时隔一年,丁某改行后将塑胶机转手卖给了他的朋友张某。"厦公"知道这个消息后立即向丁某催讨欠款。在催讨欠款的过程中,"厦公"得知张某尚未付清丁某的货款,于是当即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丁某10.2万元的财产,其中包括丁某对张某的债权。
近日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查证,张某承认尚欠丁某货款10万元。法院认为,"厦公"申请对丁某和张某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作出裁定冻结该笔债权,并通知张某如要支付货款时,应将款项上交到法院进行保存。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最终打消了顾虑,向法院上交了货款10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厦公"申请法院对丁某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其实,债权人不仅在诉讼阶段可以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予以保全,在执行阶段同样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履行。
所谓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立案或案件审理阶段,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以限制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保证案件将来的执行。关于财产保全的对象,《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债务人享有的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问题。
因此,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交易一方应尽量了解交易对象的债权债务情况,当欠款难以追讨而发生诉讼时,申请对债务人到期债权进行保全和执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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