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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告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

发布日期:2018-04-18    作者:刘中良律师
本公众号将每周三定期推出【法官说法】,罗湖法官用生动的案例解析抽象的法律。

你知道吗婚姻生活中“家庭暴力”其实并没有走远!而是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庇护下被害者是有苦不说出

但小编想说的是生活不会听你提要求但你有权挺胸抬头大声说“NO”远离暴力远离不幸婚姻
那么在这种暴力充斥下的家庭离婚案件中对当事人双方来说认清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就变得尤为重要了……
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起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认清家庭暴力面目


案情回放
原、被告于1995年3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5年9月3日生育一子。原告主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没有照顾孩子,只是偶尔回家,被告还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尤其是每当原告提及离婚的时候,为了达到威胁原告不准离婚的目的,对原告实施暴力。最近一次动手为2016年2月18日。原告提交的报警回执显示因被打伤原告在2016年2月8日向派出所报警,并于2016年2月19日进行伤情鉴定。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原告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原告主张当时在儿子陪同报警,民警对原告作了问话笔录,验伤后民警说要抓捕被告,但原、被告的婚生子求情,原告也同意。法院工作人员调取了2016年2月18日原告在派出所所做的笔录,原告陈述了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的起因及过程,并称被告对原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对原、被告的婚生子进行询问,原、被告的婚生子称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在2016年2月18日陪同原告报警及验伤,当民警要抓被告时,原告和原、被告的婚生子均向民警求情。
审判
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有原告本人陈述、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询问笔录证实,且原、被告婚的生子在本院询问时亦确认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在2016年2月18日将原告殴打致伤的事实。由于原、被告的婚生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原、被告均存在亲子关系,故法院对其陈述予以采信。由于被告存在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法院据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准予双方离婚。什么是家庭暴力?在这起案件中家庭暴力到底是如何认定的?


今天就让卢颖红法官为大家详细讲解讲解

7777.jpg法官说法
法官简介:卢颖红,商法硕士,现为一级法官,先后在民四庭、民一庭、婚姻家事庭担任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几年。近年来致力于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曾在2013年发出深圳市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法官说法来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00:0001:56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亲密关系中的一方侵害或威胁要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目的的行为模式。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针对身体的暴力(殴打)、情绪的暴力(精神暴力)和针对性的暴力(性暴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配偶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是法定必须判处离婚的五种情形之一。
本案的原告为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法院亦根据原告申请,调取了原告的报案笔录,但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最关键的证据应为公安部门对被告所做的调查笔录及调查结果。然而,在司法实务中,许多受害女性因顾及颜面、顾念夫妻之情、顾念子女感受等多种原因,在公安部门即将对施暴者进行抓捕时会向民警求情,而民警往往基于家庭暴力乃家庭成员实施的行为,对此类案件与其他案件会区别处理,除非施暴者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不会对施暴者追究到底。虽然本案没有被告承认施暴的相关证据,但是原、被告的婚生子已经成年。按照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婚生子目睹了被告施暴以及原告报案的全过程,而在法院对该原、被告的婚生子进行调查时,原、被告的婚生子的陈述确与原告所陈述一致。结合原告提交的报警记录、报警笔录、伤情鉴定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告的确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并据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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