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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查处申请石沉大海后的维权

发布日期:2018-04-28    作者:燕薪律师


事实概要
王宝等五人(化名)系江苏省溧阳县红星村的村民,多年前承包了村里的地进行耕作,靠着辛勤劳作,眼看日子越来越红火。但好景不长,2016年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推强占了王宝等五人的承包地。在和管委会理论无果后,王宝等五人找到了文薪拆迁律师团燕薪律师,希望其帮助自己维权。
办案经过
接受王宝等五人的委托后,燕薪律师首先对该征地项目进行了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又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递交了查处申请,要求对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局管理委员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违法占用王宝等五人承包地,并在承包地上进行非法施工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通过调查取证,燕薪律师发现此次征地项目存在诸多违法情形。针对这些违法问题,燕薪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此同时,溧水国土分局收到王宝等五人的查处申请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对申请予以答复。燕薪律师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要求其依法履行查处法定职责。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溧水国土分局辩称其没有收到王宝等五人的查处申请,也就不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此外,王宝等五人涉案土地承包权已经其所在村民小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重新分配方案,且自愿参照溧政发(2011)64、66号文件规定纳入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领取剩余土地补偿款,上述方案经该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通过并予以实施。因此,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流转。不存在强推强占涉案土地的事实。另原告中的一人在2013年即将土地流转给红星居委会经营,因此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针对被告的辩解,燕律师发表如下意见: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被告是否对王宝等五人的查处申请函进行了答复。该查处申请函系以王宝等五人共同署名邮寄给溧水国土分局,该五人当然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另外,从王宝等五人提供的查处申请函及邮寄凭证、短信等证据来看,足以证明溧水国土分局收到了涉案查处申请。其在收到申请的60日内未作出任何告知或者答复的行为,显然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燕薪律师的观点,责令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对王宝等五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
律师说法
原告主体资格是指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起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就溧水国土分局对王宝等五人的查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该五人都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溧水国土分局在收到王宝等五人的查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其在法定期限内不处理的行为显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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