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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卫蓉与袁州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胜诉裁定

发布日期:2018-05-05    作者:110网律师
文书正文(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卫蓉,女,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丹,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宇,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州区人民政府,地址:袁州区区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楚,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小辉,袁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鸿俊,宜春中心城区管委副主任。 被告宜春市人民政府,地址:宜春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娜,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隆清,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卫蓉诉被告袁州区政府、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袁卫蓉以已与袁州区政府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袁卫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卫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卫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建平 审判员黄礼 审判员潘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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