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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征为何?

发布日期:2018-05-16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简介:民间借贷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在孙某开办的投资理财公司担任会计。201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孙某分四次向范某借款380万元,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四张借条上签字。因孙某未按期还款,2010年6月25日,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宋某支付拖欠借款及违约金。2010年8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对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年1月,孙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向范某非法吸储的事实。
法院判决: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犯刑法,应移交公安机关刑事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债权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征为何?
1、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的:如常规我们说的虚假房产销售、返本销售、约定回购、销售房屋产权份额等方式来进行表现,都是属于这种类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虚假承诺高额回报的行为:这些方式如高回报项目投资,某项产权投资等,都是以虚假宣传,或者该项目根本是不存在的项目,而通过一些虚假的宣传行为来骗取大家的公众存款。
3、发行证券、金融信托等行为:这类骗局则是打着金融投资的旗号,以发行虚假的证券等方式来获得大家的非法存款,从而牟利的一种行为。
4、入股和委托理财等方法来实现,通过虚假的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和利润,同时以入股委托理财等方法来非法吸收大家的存款,而这种行为则一般和一些金融机构有关系。
5、虚假宣传基金等,通过虚假的基金项目,或者是虚假宣传基金的高收益,然后以此来吸收非法公众存款的一种行为。
6、其他表现形式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犯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征为何”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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