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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8-05-23    作者:许剑律师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劳动者按照合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按照合同履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支付报酬的标准不得对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对于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享有加班费,应当给予劳动保护。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履行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实现各自权益的行为。
(二)履行的原则
29条全面履行原则依合同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理,也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工作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且亲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主体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合同。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是基于自身经济、个人发展等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需要;而用人单位之所以选择该劳动者也是由于其具备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允许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办,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应由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第三方承担,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还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协作履行。
(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义务
1、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险金。
30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首先,结合各种灵活多变的用工形式,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平等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种对当事人而言更切合实际的劳动报酬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还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有:
(1) 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根据劳动法第50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经批准可以外币支付的除外,不得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3)劳动者的加班费也是其劳动报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31条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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