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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身亡 造成房屋贬值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黄某出租房屋给张某,不料张某父亲因在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死房中,房屋由此成“凶宅”。黄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2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后黄某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该院今日开庭审理该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黄某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承租黄某名下一套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经双方口头协商,张某继续承租涉案房屋,并和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共同居住使用。2016年2月6日,张某父亲卧床吸烟引发火灾,被烧死屋内。因张某父亲的死亡同时也给黄某造成了一定财产损失,双方就火灾损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于2016年3月12日签订协议,约定由张某一次性支付房屋装修费、家具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款共计7万元整,钱款付清后双方租赁关系即解除,且双方互不再承担对方的任何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协议签订当日,张某一次性给付黄某上述赔偿款7万元。

黄某认为,张某父亲卧床吸烟引发火灾并被烧死屋中属于非正常死亡,涉案房屋由此成“凶宅”,价值发生贬损,故房屋贬值损失应由张某承担,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20万元。张某主张自己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履行了相关约定,不应再承担黄某任何损失。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协议内容,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黄某在二审庭审中表示,虽然同情张某丧父的遭遇,但自己在房子的事情上也很委屈。“这套房是我唯一的房产,我跟老伴原打算用它养老,可发生火灾还有人被烧死在屋中,这场景我想想自己都没法在屋内住了。”黄某还表示,自己曾咨询过中介,涉案房屋算“凶宅”,不管用于出租或出售,租金都会大打折扣,房屋价值也会大幅度贬损。黄某主张,张某对于其父亲卧床吸烟导致火灾发生,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当庭辩称,“凶宅”是迷信说法,法律无相关定义。涉案房屋虽然发生了火灾和人员死亡的意外事件,但是否会导致房屋贬值并不确定。“黄某说过没打算出售这套房,我不觉得会发生所谓间接损失。”张某还表示,自己父亲卧床吸烟引发火灾确实给黄某造成了一定损失,但双方已经按照签订的协议解决了赔偿问题,“协议说好了一次性付清赔偿费就不再承担对方任何损失了呀,”由此张某表示,不能认可黄某要求自己赔偿房屋贬值损失。

庭审中,双方还就双方签订协议的效力问题展开了辩论。

黄某称,协议只是针对火灾中受损的房屋装修、家具电器等直接损失,并不包括房屋贬值的损失。“协议签订时,张某曾威胁我说不签就没钱装修房屋,我为了拿到赔偿款才无奈签的。”黄某还主张,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张某对此辩称,黄某所谓情形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乘人之危,协议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且黄某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应当另行起诉。“我们签的协议合法有效而且已经履行了,我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了。”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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