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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女工穿高跟鞋保洁负伤自担10%责任

发布日期:201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今年65岁的保洁员张杰(化名)在上班时摔成骨折,构成10级伤残。她向所在的公司提出医疗费、伤残补助等索赔要求,但是公司不同意。公司提出,张杰穿高跟鞋工作,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再说张杰进入公司时虚报了年龄,因此,公司不同意赔偿。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宣判,按比例区分了员工和公司之间的责任。

保洁员穿高跟鞋干活受伤公司拒绝赔偿其经济损失

张杰是特意洁公司的一名保洁员,月工资为1800元。其身份证信息显示,她的出生时间是1952年。

2015年4月24日15时,正在上班的张杰穿着高跟鞋去户外取清洁工具“尘推”。她取完工具回到办公楼,在走至一层与二层之间的缓台时不慎滑倒受伤。

经医院检查,张杰右桡骨远端骨折。同年4月27日,张某将受伤一事告知特意洁公司,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

根据医院的诊断,张杰需要休息7个月。按照医嘱,张杰在休假期间需要护理,护理期限为5个月。

因公司拒绝张杰的要求,她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该公司向其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杰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杰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在法院庭审中,特意洁公司辩称,张杰摔伤地点不在其工作范围内,她的工作范围是打扫二楼的卫生。此外,事发时张杰穿高跟鞋上班,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公司还提出,张杰入职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她的出生时间是1962年。比对其身份证信息后发现,她谎报的年龄低于实际年龄10多岁。鉴于其虚报年龄入职,使公司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故公司不同意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即使员工虚报年龄

公司也有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特意洁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张杰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该身份证复印件上印有“张杰”的姓名,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62年1月,而她的实际年龄出生时间是1952年,二者相差10岁。

对于张杰虚报年龄入职一事,公司在法庭上表示:“我们这种行业是不招聘60周岁以上的。因为年龄大了作这种行业有风险,如果我们知道她的真实年龄是不会招用她的。”

张杰否认上述身份证复印件是她交给公司的。她表示,公司明知她的真实年龄。“在入职的时候,我就声明年龄超过了60岁。不然,公司不会用比较低的工资雇佣我。”

根据法院的调查,张杰的月工资是1800元。

北京市一中院在该案二审期间查明,特意洁公司认可张杰为该公司员工,此前的2011年,她就在本公司工作过,期间有多次辞职经历。虽然特意洁公司提交了载有虚假信息的身份证复印件,但其不能证明这是张杰本人所交的,而且张杰对此予以否认,故法院对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张杰这一问题,北京律师赵金涛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雇员对自己的个人情况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雇员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有所隐瞒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双方之间签订劳务合同无效,但该合同的无效并不能否认员工提供劳务事实的存在。因此,在雇员提供劳务的期间,双方依然形成劳务关系,单位依然要支付劳务报酬。

本案中,公司虽然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杰入职是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但在这张身份证复印件上没有张杰的签字,且张杰当庭否认入职提交过该身份证复印件,在公司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这张身份证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既然如此,赵律师认为,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不影响张杰为公司提供劳务的事实,更不能否认双方劳务关系的存在,故公司不仅应当向其支付工资,还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如果其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应当赔偿张杰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

违反规定穿着高跟鞋

对自身损害也应担责

在本案审理中,张杰穿高跟鞋工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成为案件焦点。

公司认为,张杰未根据自身身体情况和工作环境选择工作时应穿着的鞋履,因此造成伤害,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尘推有水,并且非常大,事发的时候,她穿的是高跟鞋,这个是她自己应该注意的。再者,她这种行为也违反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

张杰认为,她已经习惯穿高跟鞋,穿平跟鞋就无法行走。况且,公司对她穿高跟鞋的事情是明知的。

法官当庭询问张杰,她所穿着的高跟鞋有多高,是否影响其工作?张杰表示,她的鞋跟不太高,是她平时习惯的高度,不影响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杰虽然已经习惯于穿着高跟鞋,但其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从事保洁工作时穿着高跟鞋容易发生摔倒受伤的危险,因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是致使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故酌情判定其承担10%的损害责任。

对此,赵金涛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劳务关系中,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本身有过错的话,法院会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程度大小,判决双方责任承担的比例。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判决,依据正是这样的法理。

因工负伤精神受到影响

员工获赔3000元抚慰金

在案件中,张杰不仅要求公司赔偿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还专门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认为,张杰的伤情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酌情判决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76117元。对于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法院都予以支持,并酌情判决公司承担90%的责任。另外,法院还判决公司支付张杰7个月的误工费,以及5个月的护理费。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法院认为,鉴于张杰的伤情已经构成伤残,必然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法院酌情判定特意洁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抚慰金3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张杰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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