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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员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8-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员工在内网发帖讨论绩效及工资数额,公司以泄密、诽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公司起诉称离职员工上交的存有研发源代码的U盘不是原件,里面的源代码无法运行,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老板在公司年会上承诺赠与优秀员工期权股份,此后未落实,员工能否要求兑现?
  就此类问题,北京市海淀法院蔡笑法官在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通过详细解读相关案例,解答了员工及企业的疑问。
  案例1
  员工发帖讨论绩效是否泄密?
  杨某于2016年4月6日入职某网络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9年6月29日的劳动合同。去年2月24日,公司以杨某“在公司内网发布个人绩效信息、讨论绩效制度、声讨诽谤领导、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此后,杨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若干证据证明解除决定的合法性,其中有公证书,内容是杨某曾发帖在公司内网讨论绩效、捏造事实诽谤上级同事、发表不实言论损害公司声誉、泄露内部管理沟通邮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此外,还有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主张按照制度规定,员工在媒体、网络等渠道发表不实言论,或损害公司、合作伙伴、同事等声誉影响工作环境,或以任何形式讨论、泄露个人工资绩效者,属于严重违纪。
  杨某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他认为自己仅在公司内网发帖讨论绩效打分,并未说出绩效分数、绩效考评内容和绩效工资金额,故不属于泄密。他发帖只是希望受到公司重视并及时回复员工对绩效考核的关切。
  法院认为,杨某在公司内网发帖事出有因,其发帖仅对绩效考评结果的变化是否合理及公司处理方式是否得当进行评论,并未披露个人或他人的具体绩效考评数据,在发帖内容不存在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诽谤他人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缺乏合法事由,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其支付赔偿。
  解读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网络公司虽援引公司规章制度主张杨某在公司内网发帖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但无证据证明帖子内容有捏造、虚构情节。另一方面,公司规章制度缺乏合理性。用人单位虽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并以此规范员工的行为,加强企业管理,但规章制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援引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间劳动关系,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案例2
  源代码已经上交还需再交吗?
  白先生于2015年8月入职某图文软件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2017年3月,他基于个人发展考虑提出离职。当年5月,该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交接源代码,并要求白先生赔偿因未能完成工作交接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海淀区仲裁委审理后,以图文软件公司未能就其主张有效举证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白先生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未向公司交接其负责研发的软件源代码,导致公司研发计划整体停滞,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
  白先生主张离职前已经将源代码用U盘拷贝交付研发总监,已经完成了工作交接。公司认可收到了白先生交接的U盘,但称该U盘中交接的源代码无法运行,并非真实有效的源代码。
  最终,法院认定,图文软件公司未能就其主张充分有效举证,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图文软件公司要求白先生交接源代码并赔偿经济损失,它就要对此提供充分有效举证。庭审中,公司认可已经收到了白先生提供的包含有源代码的U盘,故在此情况下,其以白先生交付的源代码不能运行为由,主张白先生未能完成工作交接,另行要求白先生交付源代码并赔偿公司损失,属于依据不足,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案例3
  老板在年会上承诺的期权有效吗?
  赵先生2016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商务副总监。2017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赵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因其不服裁决结果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兑现5000股期权的承诺。
  赵先生称,该公司属于创新性科技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汽车分时租赁业务。入职时及在职期间,公司数次向其承诺给予5000股期权权益。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否认双方间有期权约定。
  为证明自己主张,赵先生提交了新闻报道、公司官网文章打印件、年会录像等证据,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数次表示在A轮融资中拿出10万股分给2016年杰出员工作为奖励。其本人是公司评定的2016年杰出员工,因此,有权取得5000股。
  公司对以上证据真实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仅是提议给予优秀员工奖励,但该项提议并未最终通过股东会表决,且公司从未与赵先生签订书面协议,双方从未对5000股的具体授予条件进行约定。
  经过审理,赵先生考虑到己方的举证情况及诉讼风险,主动撤回了该案起诉。
  解读
  对于期权纠纷,通常而言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双方间有期权协议,其本人符合权利取得的条件,而后方能取得。本案中,赵先生要求科技公司兑现期权承诺,但公司领导在年会上说的话不能视为与赵先生个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具体的约定。再者,公司领导在年会中的表述即使客观存在,也并未指向赵先生个人。
  因此,赵先生应举证证明双方间存有期权约定且其满足行权条件,否则,无法获得期权。本案中,由于赵先生未能充分、有效举证,故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
  案例4
  约定泄密支付违约金合法吗?
  某网络公司曾于2017年提起劳动仲裁,并因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员工返还笔记本电脑并给付违约金10万元。
  网络公司称,双方间曾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光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员工应当于离职时返还。员工如违反保密规定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据此,公司主张员工张某因在离职时未归还笔记本电脑一台,违反了保密规定,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张某主张离职时因工资争议才未归还笔记本电脑,同意当庭返还电脑,但不同意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海淀法院判决张某向网络公司返还笔记本电脑,驳回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仅在两种法定情形下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其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该约定时应支付违约金。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约时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网络公司虽与张某签订《保密协议》,但其相关约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在此情形下,公司无权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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