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到举证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执笔人:韩玫)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0辑)第115-119页。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由谁负有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复函
- 【公司法实务研究】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
-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吗?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 借据作为一项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交易凭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应当认定为借贷依据。
- 借据作为一项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交易凭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应当认定为借贷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