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权吗?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姚雷律师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上述六家单位违反了第2款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六家单位均能说明“派克”笔的提供者,认为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主观上不知所销售的是假冒笔,但根据被告某公司的销售商身份、进货价格,以衣曾大师购进假冒派克笔的事实,某公司应知道销售的派克笔中存在假冒派克笔。五家超市系共同销售者,应与文亿行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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