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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8-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2年3月,高某欲将自家的旧房拆除建新房。经石某介绍,高某与原告姜某、案外人夏某达成拆旧房协议,该协议约定;拆房面积以现有旧房拆完为淮,拆房价款6000元拆完后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姜某和夏某邀约了刘某等三人,并约定该房拆完后价款5人平分,各得1200元。在拆房过程中,姜某不幸从3楼跌落至地多处受伤,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4000元。经法医司法鉴定,姜某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高某除给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4000元和日常费用5000元外,对姜某的其他费用拒绝赔偿。为此,原告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处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受雇佣于被告,通过劳动为被告拆房,原、被告约定的拆房价款6000是劳务费,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被告对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将拆旧房工作交付给原告的目的是将旧房拆除,由原告独立完成拆旧房任务,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被告只应承担与其选任过失相当的赔偿责任,而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给原告支付医疗费24000元和日常费用5000元,在本案中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都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雇员和承揽人都必须付出劳动,其形式很相似,需从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双方所处的地位、劳务的目的、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等方面区分。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员的劳动属于一种从属性劳动,雇主可以定期给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涉,承揽人交付工作后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本案中,被告将拆旧房工作交付给原告,不存在对原告实施拆旧房行为的干预,原告是自主安排实施拆房行为的,被告将该项工作交付给原告的目的是将旧房拆除,拆旧房是原告方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拆房价款是拆房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对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的请求,应不予支持。当然,被告基于道义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此系被告对其私权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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